你公司《關于申請釋放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離開87%額定功率(熱)控制點的請示》(福核發(fā)〔2020〕413號)收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我局組織檢查組于2021年1月5日至7日對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離開87%額定功率(熱)控制點進行了例行核安全檢查(檢查報告見附件)。檢查結果表明,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已具備離開87%額定功率(熱)的基本條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按要求確認相關系統(tǒng)、設備和狀態(tài)條件,以及落實本次檢查提出的相關改進要求,并經(jīng)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jiān)督站確認后,可實施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后續(xù)提升功率的活動。
你公司應嚴格按照技術規(guī)格書和調試大綱的相關要求,開展5號機組提升功率操作和調試工作,加強運行管理和風險防控,保證機組運行安全。如果提升功率過程中發(fā)生影響5號機組安全的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相關活動,并及時向我局和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jiān)督站報告。
附件: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離開87%額定功率(熱)控制點核安全檢查報告
國家核安全局
2021年1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jiān)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蘇州核安全中心。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辦公廳2021年1月11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