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立志 中國海洋大學國際事務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海洋是全球公地,在海水污染問題上具有顯著的非排他性特征,作為一種自然屬性的天然國際公共產品,任何國家對海洋領域有關的議題推進,都應考慮對他國和整體海洋環(huán)境體系的潛在影響。作為堪比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漏的福島核電站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處理核污水是自2011年以來擺在日本政府面前的重要難題。從日本前首相菅義偉到現任首相岸田文雄,都著力推動把冷卻福島核電站核燃料的廢水排入太平洋。
日本核污水排海計劃的本質
日本這一排污計劃是資本主義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使然,日本用逃避高昂治理成本的方式,通過增加海洋安全風險來實現國際成員共同承擔的風險補償。日本從1956年加入聯合國至今,一直試圖將自身定位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但日本的國際行動卻充滿了與之相違背的邏輯。日本此舉符合其一貫的逃避國際義務、降低國際機制的信譽度、追求狹隘的短期利益最大化的短視思維和功利主義傳統(tǒng)。
日本的排污計劃違反了國際海洋法公約,相關內容明確規(guī)定各國采取行動不應直接或間接將損害或危險從一個區(qū)域轉移到另一個區(qū)域,或將一種污染變?yōu)榱硪环N污染,違背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倫敦傾廢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相關宗旨原則。
潛在危害與不確定性風險
對日本的核污水排海計劃,尚缺乏足夠的國內和國際層面的雙重制衡壓力。
“核污染水”不等于“核廢水”,后者意味著不會接觸到核反應堆中的放射性物質,可以在處理后通過管道排出。核污染水意味著直接接觸核反應堆中的放射性物質的水,在評估其潛在的生態(tài)風險時需要更科學精密的多道工序處理。核廢水排放涉及放射性元素對海洋環(huán)境的破壞,日本試圖用處理水的說法來代替核污染水,以此淡化核污染水的特性與潛在危害。
1972年的《倫敦傾廢公約》對向海洋傾倒廢物作出嚴格規(guī)定,但日本將管道埋在土里并將其定義為排放,聲稱不符合傾倒的定義,因此,日本認為不應當用《倫敦傾廢公約》討論核污水排放計劃。日本在很多國際場合拒絕與周邊國家談論核排污問題,一個理由是排污尚未啟動,還沒有對海洋環(huán)境構成實質性損害,日本一直尋求歐美國家支持其核污染水的處理計劃,在長達30年周期的核污染水排海進程中,會出現很多非本意、間接、非線性的不可控的負面影響。一旦日本的排污計劃在多年后構成事實上的海洋環(huán)境危害后,治理和避免進一步惡化的成本將呈指數級提升。
海洋污染具有長期的積累過程,其危害性不易在短期內被及時發(fā)現,當局部海域接受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它本身的自凈能力時,才會形成顯性的危害后果,這種危害具有中長期的不可逆性。日本核污水排海計劃一旦落實,會對整個海洋生態(tài)系統(tǒng)構成損害,對日本漁業(yè)和全球遠洋捕撈業(yè)造成危害,核污染還可能產生變異生物,“哥斯拉怪獸”的影視情節(jié)雖有夸大,但具有對日本排污行動的警示意義。
豐富的海洋資源有助于緩解糧食危機,日本此舉會加劇各國已經或可能面臨的糧食危機的挑戰(zhàn),還會帶來海鹽食用的潛在危害,這對人類的影響和海洋的破壞都是全球性的。這會加深國際體系“熵增”引發(fā)的不確定性程度增加的復雜性和差異性,對國際和平與安全埋下隱患。
日本排污入海的不負責任行為,進一步加深海洋權益爭端對國家安全和政治威脅的日益嚴重影響。區(qū)域性海洋問題會通過地緣政治、貿易體系、生態(tài)環(huán)境等向全球蔓延,日本這一行為會威脅尚待推進的海洋安全秩序構建,讓完善有效的合作機制蒙上陰影。
未雨綢繆的風險預阻措施與風險繼承事實的反制預案
關于日本的核污水排海計劃,國際社會不應等待日本行為實施和危害后果出現后才加以制約,日本不能先污染而后推諉,讓國際社會其他成員共同治理,而應在風險尚存在規(guī)避可能的階段,就作出足夠的預防。國際責任的追究屬于事后的防御性措施,阻止核污水排海則是前置的進攻措施。如果日本政府能認識其未來核污水排海行為將導致其當前及未來基于國際條約的權利受限或減損,改變日本決策的成本—收益前景,讓日本政府改變其核污水排海的規(guī)定固然是上佳選擇,但這需要更統(tǒng)一的政府打擊意愿、國家能力建設和多邊協(xié)調機制,但目前缺乏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雙重有效制衡。
因此,中國和其他國家/國際機構應在推進風險預阻措施的同時(即對日本進行外部施壓、敦促其更改核污水排海計劃),也要對日本最終將計劃變?yōu)榧瘸墒聦嵉奈廴撅L險做好降低實際損失的管控預案。
中國站在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的國際立場,堅決反對日本這一自私行為。我們不僅要規(guī)制和阻止日本的核污水排海計劃的落實,更應面對核污水排海的可能既成事實做好反制措施。應建立海洋預警監(jiān)測體系、加強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及海產品的放射性污染監(jiān)測、建立快速的應急監(jiān)測和醫(yī)療應急救援技術體系、加強核科普的教育和宣傳、增加我國《漁業(yè)法》更為完整的域外效力??紤]到這一非傳統(tǒng)安全威脅可能泛化為域外大國對地區(qū)相關國家展開系統(tǒng)遏制戰(zhàn)略的傳統(tǒng)安全工具,以及日本這一反國際機制的行動邏輯可能產生的負面示范效應,應將日本此舉進行更多宏觀層面的系統(tǒng)考察,未雨綢繆和既成事實的雙重預防同等重要。